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某技术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某某犯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一案,以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现判决已生效。
该案明确了刑法对上市公司披露“重大诉讼”的要求,包括披露义务、披露方式、披露时间以及违规不披露的法律后果,总结了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认定规则,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案情回顾
公诉机关指控,某技术公司(上市公司)因民间借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他人分别提起两起民事诉讼,并分别于2019年1月底、5月13日收到法院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材料,涉案诉讼标的共计1.8亿余元。 被告人张某某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明知上述情况,擅自决定不按照规定对上述重大事项进行披露。根据公司发布的2018年年度报告,该公司2018年年末净资产2.25亿余元,未披露数额累计占公司净资产50%以上。 北京三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某技术公司作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应当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披露重大诉讼事项,但是未按照规定披露,且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披露的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情节严重,被告人张某某作为某技术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 法官说法 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定罪处罚。 上市公司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其中,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属于重大事件的范畴。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达到最近一期披露的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应予刑事立案追诉。 被告人张某某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其负有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义务,但公司并未按照履行披露义务,情节严重,适用犯罪行为发生时《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被告人张某某经传唤后自动到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从宽处理。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且保证信息披露及时、公开、公平、透明,进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证券发行注册制全面落地实施的背景下,资本市场对上市公司高质量披露信息提出更高要求,上市公司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充分揭示当前及未来可预见对上市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直接和间接风险。违反信息披露法定义务的,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转自: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